Internation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of Los Angeles 洛杉磯國際攝影家協會

We don't make a photograph just with a camera; we bring to the act of photography all the books we have read, the movies we have seen, the music we have heard, the people we have loved. -Ansel Ad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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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題 : 2015年章程草案發布
文章發表於 : 週二 5月 26, 2015 4: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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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章程草案經起草小組討論通過,於今天正式發布。請協會會員關注。攝影協會也將於最近舉行理事擴大會議,討論有關投票議程。

洛杉矶国际摄影家协会章程 (草案)
洛杉矶国际摄影家协会章程修改小组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杉矶国际摄影家协会(以下会章简称本协会)是由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摄影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 以会员为本,服务影友。 本协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为广大会员提供以影会友,相互欣赏,共同提高摄影技艺的平台。
第三条 本协会是在美国洛杉矶注册的学术性 、专业性、非赢利、非政治、非宗教的摄影团体, 遵守当地法律。
第四条 本协会提倡摄影多元化,尊重摄影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记录时代发展,创作生产出各种各样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五条 本协会加强与世界各国摄影团体及摄影界人士交流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摄影创作、评奖表彰、展览展示、媒体出版、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摄影爱好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协会引导摄影界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摄影作者,宣传推广优秀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八条 本协会积极开展与各地摄影团体及人士的交流合作, 包括互相参赛参展,互访,互办讲座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任何喜爱摄影人士,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格,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若有异议,交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会员权益: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享受协会福利如拥有会员证,使用协会网站,参加协会影展,出影集等;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可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责任: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按规定交纳会费。退会后,已缴会费恕不退还。
第十二条 本协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本协会有权予以除名。除名程序:由一名理事提出书面开除提案,附该会员违纪证据,经理事会讨论并给当事人申诉机会,理事会多数通过后可开除该会员会籍。若被除名会员在本协会担任职务的,其职务同时免除。
第十四条 为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世界各界人士,本协会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协会所有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召开时,会员将拥有下列权利:
1.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涵盖财务状况,活动简报,和未来发展计划等
2. 修定协会章程
3. 选举新一届理事
4. 罢免理事
5. 讨论并决定洛杉矶国际摄影家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例行会议:会员大会每年年初举行一次例行会议。开会通知及会议议题和提案以电邮方式在开会至少十天前发给所有会员。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因特殊情况的发生, 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召集方式:可由(1)主席或(2)任何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或(3)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召开。召集人须在至少四天前以电邮方式将会议通知及会议议题和提案发给所有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有超过三分之一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大会经由法定程序所提提案,一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会章内另有明文规定,所有提案一律以过半数投票通过为准则。

第五章 理事会和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不多于十五位理事组成, 含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副主席兼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决议指导下,是制定协会会务政策与决定主办各项活动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职责包括审核协会财务预算及年度活动计划, 分管协会网站、外拍活动、讲座、对外联络交流、举办或参加影展影赛、募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例行理事会议。主席或任何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即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议的各项提案须由与会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在至少一周前通知到所有理事;会议记录须在会后一周内公布在协会网上。
第二十五条 主席职责:理事会主席是理事会的召集人。主席应负责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 在紧急情况下, 决定协会事宜,事后向理事会报备
第二十六条 副主席职责:
协助主席召集理事会议及会员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提案及会议记录。在主席不在期间代理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副主席兼秘书长职责:
• 制定全年活动计划及财务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核
• 依理事会核准之预算主办协会各项活动,协调安排外拍及讲座日程并保证质量
• 在历次理事会议上作阶段性工作及财务报告
• 年底作年度工作及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并为会员大会报告作准备
第二十八条 理事职责:
• 须出席理事会会议,参与制定计划,审核预算
• 除主席及秘书长外,每位理事须分管网站、外拍活动、讲座、对外联络交流、募款、影展、影赛、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产生程序:
• 理事每两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理事候选人资格:入会一年以上,由个人自愿报名或由会员提名并本人同意成为理事候选人。
• 当选条件:候选人中十五名得票最多并获得三分之一以上投票者当选。
• 理事会内选举主席,副主席, 副主席兼秘书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职位最多连任两届或四年。
• 理事任期内若产生空缺,由会员大会落选人中得票最高者递补。若无落选候补人,理事会可推荐新理事递补。新理事任期至下任理事选举。
• 主席,副主席,或副主席兼秘书长任期内若产生空缺,由理事会内选举递补至下任理事选举。
• 上任理事会将推选本届注册代表人。注册代表人将负责签署协会文件等。注册代表人变更时,应依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理事罢免程序:
如果理事有严重违反会章或不作为者,由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罢免提案附该理事错误行为证据,提交理事会讨论并给当事人申诉机会,理事会多数通过后暂停该理事职责,并提交下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确认后正式罢免该理事。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会核准,秘书长可组织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筹备会员大会,举办影展、影赛、年会等活动。

第七章 荣誉职务与艺术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为表彰乐捐人士及为协会作过重大贡献者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理事会推举并通过 。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聘请摄影界及其它艺术界杰出人才为艺术顾问,为会员提供摄影等艺术指导。艺术顾问人选由理事会推举并通过。担任艺术顾问者不兼任理事。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个人及公司各种形式的捐赠、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只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捐款, 允许捐款人在部分款项(具体百分比由理事会决定)进入协会总账户后指定为协会举办的某专项活动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财会人员管理经费。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负责所有与会务有关的财务事项,包括每年年初提交年度财务预算及年终财务报告,每年的税务申报等。财会人员卸任时,须与接任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中止前,须在有关会计事务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原等级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当地有关惯例,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章的修订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章的任何修订,应以广大会员的利益为原则
第四十一条 会章修订程序:
1. 修订提案可由任一会员(含理事)提议,并由十分之一会员附议,以书面方式向理事会提出。
2. 在接下来的理事会议中,以简单多数通过后,会章修订提案将列入下次会员大会议程。
3. 在会员大会中,上交选票(含通讯投票)多数通过后,会章修订案将立即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洛杉矶国际摄影家协会注册名称:Internation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of Los Angeles, 简称为IPALA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5070 Lindsay Ct, Chino, CA 91710, USA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活动地址:5930 Temple City Blvd, Temple City, CA 9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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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四 5月 28, 2015 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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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1:00 pm
文章: 2632
起草小组花了很多时间起草这个章程。请大家在这里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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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五 5月 29, 2015 11: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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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1月 09, 2012 2:33 pm
文章: 1192
Xianren5588 寫:
起草小组花了很多时间起草这个章程。请大家在这里提出宝贵建议。


谢谢大家。我喜欢这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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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五 6月 12, 2015 3: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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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15, 2007 7:25 pm
文章: 432
多谢起草小組!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1)“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任何喜爱摄影人士,由本人填写申请表格,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若有异议,交理事会审批。”
建议改为“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批准及交纳本年度会费后,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不然下面的1/3可能有不同的算法。

(2)“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有超过三分之一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大会经由法定程序所提提案,一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会章内另有明文规定,所有提案一律以过半数投票通过为准则。”
(a)建议列出假如没有1/3会员参加时又如何,上届理事会继续运作直至有1/3参加会员大会?
(b)同上,会员大会上有关主席,副主席, 副主席兼秘书长,及理事任命罢免等的提案没有超过半数通过时又如何?比如旧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到了(已经满2届4年了),新的选不出来时如何。
(c)“大会经由法定程序所提提案”,好像草案中只提到如何提(章程)修订提案,没有提到其它和协会有关但和章程修订无关的提案如何提交给会员大会讨论?修定协会章程只是会员大会的一个主题。

(3)“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议的各项提案须由与会者过半数通过。”
建议列出假如不够一半理事出席,又有重要/紧急提案如何处理?立即安排会员大会?

(4)“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产生程序:
• 理事每两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理事候选人资格:入会一年以上,由个人自愿报名或由会员提名并本人同意成为理事候选人。
• 当选条件:候选人中十五名得票最多并获得三分之一以上投票者当选。”
建议列出假如没有15名候选人得票够1/3时如何处理?理事会少于15人?

(5)“第三十条 理事罢免程序:如果理事有严重违反会章或不作为者,由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罢免提案附该理事错误行为证据,提交理事会讨论并给当事人申诉机会,理事会多数通过后暂停该理事职责,并提交下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确认后正式罢免该理事。“
建议改为”理事会多数通过后暂停该理事职责,包括其担负的主席,副主席, 或副主席兼秘书长职责“
除罢免外,建议应允许理事有因工作,身体,离开LA等等原因辞职

上述仅是我个人的不成熟观点而已,供参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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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六 9月 09, 2017 2: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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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63
9/8/17理事會通過修改章程其中一項:
主席副主席改稱會長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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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於 : 週一 11月 18, 2019 9: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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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63
章程中最後一條活動地點改變:
6/29/19講座活動地點遷至 4441 Baldwin Ave. #D El Monte CA 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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