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DEO 不意外,畢竟看過太多意外,發生在警察攔截汽車的高速公路上。
那些執勤的員警 / 醫護人員 / 拖車駕駛的確該受到保障,也保障行經這樣路段的駕駛人。
即使是你的車故障了,打上了緊急事故燈,其他車也該要 move over.
否則在時速六七十的高速公路上,事故往往不在預期之內發生。
只是這個的法條宣導的不夠,還是很多人不清楚。
應該在高速公路旁的bulletin上,多多宣告才是。
另外,該記者的報導,關於"
必需減速以低於20哩時速的車速慢慢經過該緊急車輛 。",也須指正
(不知是因為該記者太混,還是英文程度太糟糕?),正確的規範是
假設你在高速公路上,速限65哩,遠遠看到路邊有警察攔下超速,就得自動閃到中線或是另一個車道去, 假設沒有辦法換車道,通過警察時的速度必須低於速限20哩 ,也就是45哩(65-20=45)的速度。 假設市區限速30哩,通過時只能10哩。以此類推。請注意,不是當時速度少20哩,是速限少20哩 。 Slow down 20 miles per hour below the posted speed limit.
否則,當你在時速 70 英里的行駛速度下,要突然降低到 20 英里,只怕死的人會更多。
VIDEO For more information, 請參考
http://www.moveoveramerica.com/ 加州是在2006年由州議會通過, 同年9月20日由州長簽署正式成為法律開始生效(SB-1610),
但有落日條款指明在2010年1月1日前有效. 從當時法律上內容看來就是試行之後必須在2010年1月1日重新修訂
於是才會有新法Senate Bill 240 (State Senator Roderick Wright)的誕生.
除了原有"擦身而過"法(Move Over Law)的基礎, 再加上保護在高速公路上施工的工作者,
以彌補自從1924年以來, 174位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卻被撞死的工作者
新版的法律就從2010年1月1日取代本來的SB-1610, 成為加州新的Move Over Law,
但罰款仍然維持在$50以內. 不過這是州政府訂的. 通常罰款似乎由各轄區的法院訂定,
所以如果再加上縣市多收的費用, 會比$50要多。
該記者的部分報導來自一封網路流傳的信件, 當事人被罰了$754到底在哪裡?
Pleasant Hill, Duluth, GA......... 是GA-喬治亞州, 不是CA-加州
應該是在喬治亞州, 而不是加州.
加州罰款仍然維持在$50以內,(不包含縣市多收的費用)
而喬治亞州, 罰款維持在$500以內 (不包含縣市多收的費用)
這年頭的記者,看來是越混越回去了,連基本的查證功夫都不做,
散播錯誤百出的新聞報導,
搞不清楚自己是記者還是妓者。